(2017)黔0524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494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1月2日生,穿青人,居民,住织金县。被告:周某,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已与被告周某和好一起生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