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戴仁与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仁,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仁,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雷,男,1993年6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戴仁与被执行人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红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