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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颜健杨与宜昌天之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终313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健杨,宜昌天之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健杨,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颜健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天之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春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达,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颜健杨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天之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夷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健杨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颜健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31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颜健杨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颜健杨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颜健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艳审判员 国平平审判员 张纯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浩张罗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