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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志清与安阳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曲沟监管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清,安阳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曲沟监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81行初10号原告马志清,男,汉族,住安阳市。被告安阳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曲沟监管所(地址:曲沟镇南曲沟村)。负责人崔利伟,该所所长。原告马志清诉安阳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曲沟监管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5月3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志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志清负担。审 判 长  李更生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