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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1、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2085号原告:刘某,女,194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芬,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1,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张某2,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芬、被告张某1、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张本成遗产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张本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原告与张本成子女,张本成于2016年3月21日去世。被告张某1辩称,不清楚事情经过。被告张某2辩称,要求把张本成的存款赡养我母亲。经审理查明,张本成生前于2014年7月4日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莱西朴木分理处存款10万元;2006年7月3日在该分理处办理一本通存折,至2016年12月21日存折余额7840.75元。2016年3月21日张本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与张本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原告与张本成子女。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查询通知书、存折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张本成在朴木分理处的存款107840.75元系其与原告的共同财产,应由原告分得一半即53920.38元,剩余53920.37元作为遗产由原告与二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张本成在朴木分理处的存款107840.75元由原告刘某分得53920.38元,剩余53920.37元由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各分得三分之一;存款107840.75元的利息由原告刘某分得二分之一,剩余利息由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各分得三分之一。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某1、张某2各负担2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