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1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与路繁荣、张君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路繁荣,张君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乌执字第1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幸福小区7号楼1单元1103号。法定代表人谢爱军,行长。被执行人路繁荣,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红联街东胜胡同70组161副1号。被执行人张君君,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红联街东胜胡同70组161副1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与路繁荣、张君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执字第1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