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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俊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以太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俊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上海以太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异43号案外人:上海赋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源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俊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高成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杰。被执行人:上海以太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徐群。本院在执行上海俊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以太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案外人上海赋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主张本市青浦区华新镇纪鹤公路XXX号第4号厂房的承租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上海赋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以与上海俊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另行协商搬迁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赋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另行协商为由,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上海赋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东审判员  朱志红审判员  张常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胡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