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松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云峰,何建秀,张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刑初47号自诉人:席云峰,男,汉族,1961年7月8日生,现住洛阳市吉利区。自诉人:何建秀,女,汉族,1964年8月2日生,现住洛阳市吉利区。系席云峰妻子。被告人:张松涛,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生,现住洛阳市吉利区。自诉人席云峰、何建秀以被告人张松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何建秀与自诉人席云峰、何建秀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席云峰、何建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席云峰、何建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席云峰、何建秀撤诉。审判员 符 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