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吴某、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1956年5月出生,江西省金溪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佘某,女,汉族,1975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佘某的银行存款709,4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