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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绍风与岳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绍风,岳银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570号原告:丁绍风,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球,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银洁,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冬芹,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绍风诉被告岳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绍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丁绍风负担。审 判 员 刘路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陆 静书 记 员 顾方云书 记 员 戴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