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朋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委会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02行初59号原告杨某,男。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应按级别管辖由咸阳市中人民法院审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定,本案应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