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与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9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玉华街22号。法定代表人:苏颖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尹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将案涉房屋腾退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无居住地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十五日。申请执行人对是否能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需要时间研究为由,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