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三英、赖小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英,赖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刘三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赖小兰,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依据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2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小兰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小兰自愿以其名下座落于吉水县城地王广场的房屋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刘三英的债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赖小兰名下的吉水县城地王广场1单元1503号(备案合同编号:20150600146)房屋作价5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三英抵偿赖小兰尚欠刘三英的借款本息49万元,吉水县城地王广场1单元1503号(备案合同编号:20150600146)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三英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刘三英保证在2017年6月12日前将抵偿差价7万元支付给被执行人赖小兰(已支付)。三、申请执行人刘三英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