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钟菊珍、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菊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亨德利纺织厂,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金剑鸣,吴学兴,沈小春,沈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菊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920、926号。主要负责人:张建秋,该行行长。原审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水家港村。法定代表人:钟坤泉。原审被告:吴江市亨德利纺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南麻镇桥南村*组。法定代表人:金剑鸣。原审被告: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南麻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学兴。原审被告:金剑鸣。原审被告:吴学兴。原审被告:沈小春。原审被告:沈良。上诉人钟菊珍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及原审被告苏州天港针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亨德利纺织厂、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金剑铭、吴学兴、沈小春、沈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9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菊珍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菊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朱保荣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