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季富兰与郑长建、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富兰,郑长建,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889号原告季富兰,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郑长建,男,194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中段(海南公寓四楼西头),组织机构代码:76165321-7。法定代表人范新春,董事长。原告季富兰诉被告郑长建、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富兰诉称:被告郑长健分别于2014年9月9日和9月12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月息11‰,并由舞钢市怡景花园担保,期限分别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借款之日至日的利息396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至借款偿还至日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郑长建吸收公众存款较多,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故本案应驳回原告季富兰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富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