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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清新申请执行张金珠追偿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清新,张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于清新,男,1956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金珠,男,1956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清新与被执行人张金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清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