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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黎宇娟与黄军发、邹文娟民间借款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宇娟,黄军发,邹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黎宇娟,女,汉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陈小龙,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军发,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大麻镇街道办事处麻中街**号,身份证号码4414221981********。被执行人邹文娟,女,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黎宇娟与被执行人黄军发、邹文娟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20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军发偿还借款1060000元(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下同)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邹文娟对上述债务中的928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6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黎宇娟和被执行人邹文娟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详见协议书),且被执行人邹文娟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封被执行人邹文娟的房产。上述案件执行费共计13700元已由被执行人邹文娟缴纳。因被执行人黄军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军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2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薛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