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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链珍与蔡浪坤、蔡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链珍,蔡浪坤,蔡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874号原告:陈链珍,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坤,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蔡浪坤,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蔡素红,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陈链珍诉被告蔡浪坤、蔡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链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链珍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链珍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陈链珍负担。审判员  钟健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