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链珍与蔡浪坤、蔡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链珍,蔡浪坤,蔡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874号原告:陈链珍,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坤,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蔡浪坤,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蔡素红,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陈链珍诉被告蔡浪坤、蔡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链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链珍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链珍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陈链珍负担。审判员 钟健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