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书明与赵晓强、柳向阳、刘辉、聂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书明,柳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77号申请人:徐书明,男,住黑龙江富裕县。被申请人:柳向阳,男,住黑龙江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书明与被申请人赵晓强、柳向阳、刘辉、聂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书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柳向阳工资(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120,000.00元。本院对(2017)黑0227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