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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8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家具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家具公司,某建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8259号申请人:某家具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负责人:孙某,总经理。被申请人:某建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289号五里牌办事处二楼202房。法定代表人:唐国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家具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家具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建材公司的银行存款969136.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某保险公司为某家具公司提供担保,保险金额969136.63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某家具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家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某建材公司的银行存款969136.6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家具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剑璞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孔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登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