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徐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徐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胡波。被执行人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锡,公司总经理。地址:安康市汉滨区鼓楼东街。被执行人徐锡,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了(2016)陕0902民初字242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0762元。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调解书逾期后,被告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安康市汉滨区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02执字第5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