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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薛红与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红,许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335号原告:薛红,汉族,居民,住合水县。被告:许峰,汉族,农民,住合水县。原告薛红与被告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678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合水县太白镇经营彩票店,2013年期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即开型彩票,拖欠原告彩票款73600元。2014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约定2年内还清。此后,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5800元,余款67800元至今未支付。许峰辩称,欠款属实,但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目前暂无偿还能力,只能慢慢清偿,而且被告认为不应计算欠款利息。薛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许峰出具的欠条1张,用以证实许峰欠款的事实,并称出具欠条时约定了两年的还款期限。许峰对欠款的事实无异议,但称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对此证据,本院予以认定,但因欠条中未载明还款期限,对薛红主张的还款期限,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期间,许峰在太白镇薛红经营的彩票店多次购买即开型彩票,累计拖欠薛红彩票款73600元。2014年6月5日,许峰向薛红出具了73600元的欠条1张。此后,许峰分三次向薛红支付了5800元,剩余67800元未支付。因催要未果,薛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许峰在薛红经营的彩票店购买了彩票,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许峰应当支付所欠款项,薛红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庭审中,薛红放弃了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许峰支付薛红欠款678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748元,由许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都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