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廖科兵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641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廖科兵,男,汉族,1988年8月18日生,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永靖县关山乡石台子村十四社***号。(身份证号码6229231988********)廖科兵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向廖科兵处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将廖科兵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科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陇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