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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辽源市龙山区泓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龙山区泓汇典当有限公司,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泓汇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雅秋,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张守义,董事长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守义,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泓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4)东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和文审判员  毕正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