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官、王培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官,王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698号申请执行人XX官,男,193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王培培,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申请执行人XX官与被执行人王培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3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暂无反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代理审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