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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虎石与何能国、郑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虎石,何能国,郑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程虎石,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何能国,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东台市新曹农场建新中路****号(东台市。被执行人:郑海霞,女,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东台市新曹农场建新中路****号(东台市。程虎石依据本院(2011)盐民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何能国、郑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住地在东台市,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程虎石申请执行何能国、郑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1)盐民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