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青岛德海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青岛德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212号原告: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德海工贸有限公司。原、被告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德海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少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