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调确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屠松英、王美华等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屠松英,王美华,王立伟,包潘良,王美娟,金敏,金珺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调确7号申请人:屠松英,女,194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申请人:王美华,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立伟,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包潘良,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美娟,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金敏,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金珺婷,女,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屠松英、王美华、王立伟、包潘良、王美娟、金敏、金珺婷要求确认人民调解效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屠松英、王美华、王立伟、包潘良、王美娟、金敏、金珺婷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