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小珍、朱茂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小珍,朱茂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061号原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9790198B。法定代表人:谢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初恒,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小珍,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朱茂富,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小珍、朱茂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文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欢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