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潮与徐成来、盛业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潮,徐成来,盛业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41号之一原告:高潮,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成来,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盛业忠,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高潮与被告徐成来、盛业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高潮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潮的撤回对被告徐成来、盛业忠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潮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潮负担。审 判 长 杨祖怀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小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