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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潮与徐成来、盛业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潮,徐成来,盛业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41号之一原告:高潮,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成来,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盛业忠,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高潮与被告徐成来、盛业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高潮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潮的撤回对被告徐成来、盛业忠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潮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潮负担。审 判 长  杨祖怀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小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