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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洪国与徐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国,徐晓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899号原告:赵洪国。被告:徐晓蕾。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国诉被告徐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