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洪国与徐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国,徐晓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899号原告:赵洪国。被告:徐晓蕾。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国诉被告徐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