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范光辉、范彩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范光辉,范彩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6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东海中路16号。负责人:王思东,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颖新,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泉祥,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工作人员。被告:范光辉,男,汉族,1973年9月3日生。被告:范彩香,女,汉族,1972年10��29日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被告范光辉、被告范彩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芳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