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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9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卜英杰与鹤北林业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英杰,鹤北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9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卜英杰,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干部,住所地鹤北林业局。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退休,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鹤北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冯德刚,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鹤北林业局副局长,住鹤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英杰与被执行人鹤北林业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了90,138.00元,余款10万元由鹤北林业局用其所有的位于鹤北林业局18栋2单元203(面积77.63平方米)楼房折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鹤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焦献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世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