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抗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华兵、宋小苏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华兵,宋小苏,王军华,胡艳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抗2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华兵,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小苏,女,汉族,1951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军华,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艳芳,女,汉族,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诉人胡华兵、宋小苏因与被申诉人王军华及原审被告胡艳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二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石家庄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冀检民监[2015]36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