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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邓祝兰、吴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祝兰,吴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邓祝兰,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吴志平,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祝兰与被执行人吴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祝兰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