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房、段山浦、贾贺成、赵全会、刘贺全与被告贾卫东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房,段山浦,贾贺成,赵全会,刘贺全,贾卫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243号申请人:石房,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申请人:段山浦,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上紫口村。申请人:贾贺成,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申请人:赵全会,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申请人:刘贺全,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被申请人:贾卫东,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申请人石房、段山浦、贾贺成、赵全会、刘贺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交付原告现金2896323.99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于2013年10月成立,经营纸制品。被告任公司经理,掌管公司现金。现经公司核算,2013年12月份前,公司的利润为1234519.385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10日,公司盈余为982304.31元,2014年12月10日以后公司盈余为679500.3元,现公司只有一张20万元的承兑汇票和现金122460.05元。其余款项全部在被告手中。原告公司已于2015年年底停止经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将公司现金交出,被告拒绝交付,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廖爱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是石家庄市新华区,故本案应移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故本案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廖爱国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廖爱国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刚人民陪审员 冯炳华人民陪审员 相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