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高树英与高树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英,高树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350号原告:高树英。被告:高树华。原告高树英与被告高树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树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高树英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