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218号原告:邹某,女,199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周某,男,199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露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