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5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韦云与周明俐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云,周明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5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云,女,1976年7月18日生,布依族,紫云自治县农业局职工,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明俐,女,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紫云自治县猫营镇狗场中学教师,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韦云与周明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明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韦云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6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周明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明俐所有的在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紫云自治县管理部公积金4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延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先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