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祁瑞芬与王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瑞芬,王再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280号原告:祁瑞芬,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再山,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瑞芬诉被告王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瑞芬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瑞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