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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祁瑞芬与王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瑞芬,王再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280号原告:祁瑞芬,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再山,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瑞芬诉被告王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瑞芬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瑞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