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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海能科学食品有限公司、马传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能科学食品有限公司,马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13号申请人:山东海能科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花园大街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亮,男,汉族,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马传国,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海能科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传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海能科学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