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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万军、王学立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万军,王学立,王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财保35号申请人王万军,男,汉族,住临邑县。被申请人王学立,男,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申请人王霞,女,汉族,住临邑县。申请人王万军与被申请人王学立、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保全金额为66万元,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学立、王霞名下的位于临邑县迎宾路北段西侧瑞兴花园1-2幢1单元302室,鲁临房权证城字第××、30××54号房产。二、将申请人王万军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名下的位于临邑县迎曦大街中段路南鑫都御景苑步行街东侧A区1号商铺,鲁(2017)临邑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