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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孟显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显峰,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林场工人,住赤峰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显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长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显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孟显峰在开鲁县开鲁镇臻品通讯店购买手机充电器时,盗窃该店柜台上放置的VIVO牌X7型手机一部,经开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67.00元。案发后,孟显峰如实供述了其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被盗手机经公安机关追缴已经发还给臻品通讯店。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显峰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开鲁县价格中心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显峰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孟显峰系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系坦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同意交纳罚金,且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显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雪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