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10与被告南宋村委、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1,屯留县李高乡南宋村村民委员会,贾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429号原告贾某某10,男,1950年7月22日生,汉族,屯留县李高乡,农民。被告屯留县李高乡南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宋村委)。法定代表人贾旭斌,村长。被告贾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屯留县李高乡,农民。原告贾某某10与被告南宋村委、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贾某某10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10以法律关系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10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某10承担。审 判 长 申 艳审 判 员 张宏武人民陪审员 王丽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