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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衍坪与胡永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衍坪,胡永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169号原告李衍坪。委托代理人曹新民,系株洲市石峰区民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永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衍坪与被告胡永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衍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衍坪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永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衍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衍坪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