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衍坪与胡永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衍坪,胡永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169号原告李衍坪。委托代理人曹新民,系株洲市石峰区民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永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衍坪与被告胡永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衍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衍坪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永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衍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衍坪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