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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康昭汉与罗满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昭汉,罗满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79号原告:康昭汉,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罗满生,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原告康昭汉与被告罗满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康昭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昭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康昭汉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熊���卫审 判 员 刘 玉 珍人民陪审员 杨 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薇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