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康昭汉与罗满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昭汉,罗满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79号原告:康昭汉,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罗满生,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原告康昭汉与被告罗满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康昭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昭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康昭汉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熊���卫审 判 员 刘 玉 珍人民陪审员 杨 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薇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