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宪彬与河南松山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彬,河南松山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初2652号原告:王宪彬,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河南松山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庆祖镇食品加工专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9219266J。法定代表人:孙香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伟,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宪彬诉被告河南松山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宪彬,被告河南松山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宪彬诉称:原告是被告供应小麦的老关系户,2016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供应小麦5516斤和5726斤,价格每公斤2.48元,计款27880.16元,通过结算被告支付原告5523元,下欠原告小麦款22356.7元,为原告打了欠据两份,分别欠款13679.7元和8677元,原告拿到欠据后,曾多次找被告结算催要,被告均是推拖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欠原告的小麦款22356.7元及违约金5000元。被告河南松山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因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河南松山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购买原告王宪彬的小麦,于2016年4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单及过磅单各一份,共计欠原告小麦款22356.7元,以上两份票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宪彬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2356.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宪彬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松山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松山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宪彬小麦款22356.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宪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河南松山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吉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