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海城市南台镇三友打包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海城市南台镇三友打包点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23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个体。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委托代理人:陈贤文,系海城市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城市南台镇三友打包点。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负责人:张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海城市南台镇三友打包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倩倩代理审判员 戚 鑫人民陪审员 姜师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