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冼某某、洗某某与岳阳十二孝中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强者贸易有限公司、岳阳十二孝中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强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某某,洗某某,岳阳十二孝中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强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140号申请执行人冼某某,证件号码445302199306090616。申请执行人洗某某,男,199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证件号码445302199306090616。被执行人岳阳十二孝中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岳阳强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岳阳十二孝中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岳阳强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冼某某、洗某某与岳阳十二孝中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强者贸易有限公司、岳阳十二孝中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强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楼民一初字第77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十二孝中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强者贸易有限公司、岳阳十二孝中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强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冼某某、洗某某于2016年11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岳阳十二孝中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强者贸易有限公司、岳阳十二孝中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强者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冼某某、洗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十二孝中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强者贸易有限公司、岳阳十二孝中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强者贸易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冼某某、洗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彭靖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 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