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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席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席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59号申请人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资溪县鹤城镇繁华街东二栋,组织机构代码:79476783-5。法定代表人徐坤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清华,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资溪县,系申请人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席智国,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资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资溪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赣1028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席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席智国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席智国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席智国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资溪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账号为00×××76内的存款66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卫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小锋 来自: